7月2日上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窜至该市某镇集庄村毛栗组陈某的住所,趁陈某家中无人之际,将其二楼客厅内一台康佳液晶电视机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74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一直潜逃在外,其父对被告人好逸恶劳、恶习不改,数次因盗窃“进宫”且伴有吸毒现象深恶痛绝,无奈之下,经反复思量,遂向有关机关报案并提供藏匿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顺利将被告人抓获。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卢某某1999年11月、2007年11月、2010年1月先后因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六个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此次盗窃为入室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被害人财物,对被害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上述法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