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首份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孟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7月1日,孟某将该笔罚款交至法院指定帐户。
近日,岳阳县法院荣家湾法庭受理执行一起难度较大的借款合同系列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法院裁定对涉案船舶予以拍卖,并责令负有保管义务的孟某将船舶送至岳阳县鹿角码头进行扣留,以便法院能及时予以处置。但孟某对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故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造成法院的裁定难以执行,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岳阳县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孟某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决定。在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之后,孟某承认了错误,主动将该笔罚款交至法院指定帐户,并坦言跟法院打交道多年,还是首次被处以强制性处罚措施,这让其意识到了法律的威严不容忽视和挑战。
新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因为与目前的经济相比,以前规定的对个人只能处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威摄性显得苍白无力。但因新法只规定了十万元的罚款上限而无下限,并且尚无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具体罚款数额需法院自行权衡决定。该院考虑到法律威慑力及孟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决定罚款额为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