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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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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正亚  发布时间:2013-07-05 11:53:50 打印 字号: | |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宜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对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处分问题直接关系到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详细规定,既有利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等财产纠纷予以明确指导,也有利于夫妻在感性生活之余更理性地处理其财产纠纷,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其次,约定财产制有利于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当出现纠纷时,夫妻双方可以依约定分割财产,法官可根据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依法判决其分别应该承担的义务,提高办案效率,同时限制法官的部分自由裁量权。最后,约定财产制度的确立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日益丰富。由于夫妻财产客体的巨大变化,必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如果仅靠法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显然无法满足夫妻生活的现实需要,更难以处理由此产生并日益增加的矛盾纠纷。

  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明确约定的时间、效力以及申报登记机关。笔者认为,我国应确立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制度。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允许其在婚后一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登记,且婚姻登记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以此作为对外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保护。夫妻财产约定须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此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法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逃避债务的行为发生。因此,应作出“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的规定。申报登记需到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登记申报约定财产协议并予以公示。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自离婚协议订立时自动解除,其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协议一旦生效,就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要明确第三人的知情权。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只有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夫妻一方必须明示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请求。

  第三,要明确约定财产的变更程序。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夫妻关系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夫妻财产的分配,使原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此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财产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结果,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也需要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地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一致意思表示。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得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变更之后的约定或撤销约定的协议不得对抗此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原来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如果有利于第三人则不应受限制),以欺诈、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变更无效。

                (以上观点系作者个人见解,非本网站言论)
来源:岳阳楼区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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