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院还有法官们的努力!谢谢你们!”拿着手中“沉甸甸”的二十万元支票,余清红感谢不已。
事情还要从2011年的7月说起,重庆人余清红到汨罗市某某不锈钢公司打工,在务工期间因工伤事故导致五级伤残。经汨罗市劳动仲裁机关仲裁确认,由该不锈钢公司支付申请人余清红的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2012年9月汨罗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汩罗法院经多方查找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某某不锈钢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办公场地也是租赁了别人的房产,而申请人余清红多次到该公司的董事长居住地温州讨要欠款一直未果。
今年5月,汩罗法院执行局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和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经过研究后决定调整执行思路。在核实了该公司2006年增加注册资金时有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这一情况后,汩罗法院立即裁定由抽逃注册资金的股东郑某、陈某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申请人余清红承担责任。虽然被追加的股东郑某和陈某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但是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反复调解,他们最终主动撤回了异议、要求和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这起工伤“难案”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