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涉嫌虚构“某某公司”并利用化名骗取钱财的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宣判,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向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周某等人谎称自己在深圳经营了一家名为“中达物流”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以投资分红为诱饵或借款付息的方式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现金71000元,从被害人周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并在短时间内将骗取的现金大肆挥霍。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方查证查询不能获取有关“中达物流公司”的任何信息资料,证实属于该公司不存在。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前退赔了受害人刘某某9000元,造成受害人刘某某直接经济损失61000元、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按诈骗罪论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