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姚某某和被告韩某某的债务纠纷在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法官欧勇新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09年,原告姚某某与土地发包方广州某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长沙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长沙房管处)就琴棋乡大湾村(湘字第×××号坐落)土地租赁签订协议,同一天,原告姚某某又与被告韩某某签订书面协议,将与长沙房管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稻田第二丘全部和第三丘部分攻击150亩给韩某某耕种水稻,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每年的租金为20775元。租金交付长沙房管处。被告韩某某前两年的租金均已交清,但第三年的租金迟迟未交。发包方曾多次要求被告韩某某支付,但被告韩某某均以种种借口搪塞。因被告韩某某承包的150亩稻田包括在原告姚某某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2012年债权人(即发包方)就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姚某某,并对被告韩某某进行了通知。故原告姚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债权转让款20775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被告韩某某拖欠的余款一直未予支付,是为违约。2012年,长沙房管处将债权即土地承包费20775元转让给姚某某并通知了债务人韩某某,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在法官释法析理的教育下,被告韩某某终于同意将其所拖欠长沙房管处的土地承包费20775元支付给原告姚某某。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和解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