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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小车一起偷 两窃贼胆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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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初勤  发布时间:2013-07-12 10:40:19 打印 字号: | |
  窃贼偷完摩托后,又返回被害人家中,偷窃被害人的小车,两窃贼胆大包天,终究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梁某,男,27岁,平江县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2月、2006年2月、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因减刑,2012年7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钟某,男,37岁,平江县人。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渡头村的养猪场,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大厅内的一台富先达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因在作案时发现房里有一把小车钥匙放在桌上,凌晨6时许,被告人钟某打电话邀集被告人梁某再次窜至何某家中,由被告人钟某以推门的方式进入何某家中将车辆钥匙盗出后,两人用钥匙将车子电子锁开启,并将车子推出车库时被何某发现,被告人钟某当即逃离现场,被告人梁某被何某当场抓住,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梁某打了何某一拳后逃脱。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富先达牌两轮女式摩托车价值4720元、别克牌汽车价值人民币71100元。经岳阳市汉昌司法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均属累犯。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抓获。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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