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将是当前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应把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总的目标和要求,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
一、群众路线左右法院工作的成败
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坚持群众路线对法院来讲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坚持群众路线是有力彰显人民司法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被称之为“人民司法”,清楚地表明我国司法人民性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这是坚持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司法的人民性必将得到进一步彰显。显而易见,人民法院群众路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坚持群众路线是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复杂司法形势的必然要求。面对复杂的司法形势,人民法院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才能牢牢掌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只有坚持群众路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保障和促进民生的改善;只有坚持群众路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群众路线是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原动力。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工作对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要真正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上,就必须解决好群众路线问题。唯有坚持走群众路线,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百姓的满意为落脚点,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才能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才能更好地推动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坚持群众路线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表现出来的信服和信赖,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质疑。人民法院必须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着力点,切实强化法官的群众意识,提高群众工作本领,树立良好司法形象。
二、把准法院群众路线的时代脉搏
当前,人民法院面对的司法环境日新月异,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群众工作内容不断丰富。一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数量增加,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二是对司法效果的追求呈现多样化态势,群众诉讼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获得一纸公正的判决,而是更关心自身权益是否有效实现;司法裁判不仅要接受法律的评判,还要接受社会道德、民俗习惯乃至当事人自身立场的评判。三是对司法过程的关注度空前提高,要求司法不仅要向当事人公开,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再仅仅满足知悉某一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要求司法减少不必要的繁琐和冗长,切实减轻诉讼负担;要求法官改进作风,更多地表达和传递对人民群众人性化的关怀。
群众工作难度明显加大。一是矛盾冲突群体化,一些当事人为达到扩大声势的目的,甚至雇佣一些无业人员、退休人员聚集示威;一些集体上访内部分工非常严密。二是表现形式复杂化,一些社会矛盾纠纷,有时不是孤立存在的,当事人之间往往相互影响、相互呼应;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相互交织,增加了矛盾化解难度。三是行为方式激烈化,有的当事人在“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采取违法访、极端访的方式表达诉求。
群众工作环境日益复杂。当今社会媒体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方便、直接地评判人民法院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网络舆情受众广、成本低、扩散快的特点,借助网络舆论给人民法院施加压力、谋求不当利益诉求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一些媒体不适当的报道和评论,经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和快速放大,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造成极大冲击,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
群众工作能力有待加强。少数法官存在着机械办案的倾向,过于强调法律事实,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探寻客观事实的能力不够强,引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情绪。少数法官政治素质不够强,对群众利益重视程度还不够,存在着司法不作为、司法行为不当的现象。极个别法官甚至滥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侵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少数法官司法作风不够好,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言语冲撞,引起群众的抵触情绪。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三、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司法为民的最高标准
从司法行为上,主要检验对待群众的态度。一个法官在司法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 是其司法作风的体现。是真心真情, 还是敷衍塞责, 都体现在法官的一言一行中。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怀着对法律的忠诚和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处理案件, 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法官的温情话语、真诚态度、耐心劝导、专注倾听, 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甚至化干戈为玉帛。要坚持开展“转作风、解难题、抓关键、见实效”专项活动和“百个部门联社区、万名干部进家庭”活动,到社区、企业、学校、村组开庭、听证、咨询,回访案件当事人,带着问题走访社区、单位,对反馈意见及时归纳总结,并及时通报、整改。要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优化立、审、执联动机制,快审、快结、快执, 切实减低当事人的诉累。要通过完善便捷的诉讼通道, 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网络,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包括诉讼费的退还、庭审时间的安排以及当事人的约访等等,都要便民利民。
在司法裁判中,主要检验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及时、高效、公正地审判每一起案件, 力求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实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当事人评判法官是否公正,是从法官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来判断的,即使最终的实体裁判是公正的, 也容易引起非议, 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对他们予以制度性关注和保障,帮助他们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和获得公正审判。
在司法效果上,主要检验对群众合理需求的满足程度。只有当绝大多数的判决能够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适应、绝大多数的判决与人民群众普遍的公平正义标准相一致时,人民法院才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司法权威才能够树立。所以, 只有将群众路线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 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 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现有法律规定与人民群众普遍感受之间的统一,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法院整体工作上,主要检验群众的信赖和认同程度。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基本价值取向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判决的普遍认同, 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表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公布案例、庭审观摩、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增加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要拓宽沟通渠道,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召开座谈会、走访交谈等活动,让群众逐步深入了解法律、了解法院、了解法官。要增强群众监督,聘请执法监督员, 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代表,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切实改进工作,增加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巡回办案、就地审理, 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老百姓的家门口, 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作者系岳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