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和李某在不同的地区做鱼生意,因为生意上的往来,时常也有联系,也算得上是生意上的“合伙人”。但是李某不知胡某因多年经营不善,门面早已关门,通过电话订了鱼货,却被骗走了定金,胡某后又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合同诈骗
2011年1月1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做鱼生意的李某,电话联系在岳阳市做鱼生意的被告人胡某,要胡某帮自己联系订购2万斤单条8斤以上的活鲤鱼。此时被告人胡某因多年经营不善,其在岳阳洞庭渔都的门面已处于关闭状态,但胡接电话后仍表示同意,并电话联系了华容县做鱼生意的白某,白某答应有货,当日李某和黄某在岳阳与胡某会合后来到华容县。次日,被告人胡守琴带李、黄二人去了华容东湖渔场与益阳大通湖渔场了解鲜鱼销售情况。当时被告人胡某收取李某、黄某购鱼款人民币3万元,在华容县长城宾馆茶楼找到白某与徐某洽谈购鱼事宜,因价格问题未谈妥。之后,被告人胡守琴便关闭手机后逃匿,致李、黄二人无法联系,并将鱼款3万元予以挥霍。
二、信用卡诈骗
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利用自己在洞庭渔都经营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与准贷记卡。办卡后,被告人胡守琴从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20日,用贷记卡消费并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294元;从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14日,用准贷记卡消费并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920.61元。2011年5月左右,被告人胡守琴关闭其在洞庭渔都的门面,后又改变联系方式故意不告知发卡行,致使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或电话催收未果。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且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胡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