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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自律 善于他律
——加强法官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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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鄂、易斌  发布时间:2013-07-17 10:00:59 打印 字号: | |
  从上田间地头处理涉农纠纷,到入寻常巷陌解决实际困难;从下洞庭湖区化解渔业矛盾,到入厂矿车间进行法制宣传......岳阳县法院的干警们以其实际行动践行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普遍认为,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应当继续狠抓作风建设。年初,该院院长杨水平在2013年工作动员大会上要求全体干警整学风,大力建设学习型机关;整作风,大力建设服务型机关;整廉风,大力建设清廉型机关。都充分体现了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作风是什么,对于个人而言,是指一个人在思想、工作、生活上一贯表现出来的行为举止和态度。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作风关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关乎着国家的和谐稳定。“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高效的作风能切实有效地制约各项权力,调整社会关系,惩罚违法犯罪,保障合法权益,最终服务于人民群众。对于法院而言,作风关乎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彰显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优良的工作作风能凝聚审判力以思当事人之所忧,能汇聚执行力以急当事人之所需;能提升公信力以解当事人之所难。对于法官而言,作风反映着审判的水平,体现着办案的能力。良好的作风能使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破解难题,妥善化解纠纷。

  毋庸讳言,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仍任重道远,在政法系统内部也确有为官失德之痛,用权失度之殇。有些人办案拖泥带水,上班得过且过,却巧舌如簧为“萧规曹随”;部分人开庭马虎了事,为人好大喜功,却牵强附会成“积极进取”;小撮人做事能推就推,待人冷若冰霜,却颠倒黑白称“铁面无私”;少数人平时衣冠不整,下班呼朋唤友,却华名美称作“与民同乐”......

  在社会转型,利益冲突,价值多元的冲击下,审判人员的要做到不屈于权贵,不惑于名利,不湎于声色,就应当以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作风建设。

  所谓自律,就是要求审判人员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自己的所作所为主动纳入建设整体的优良作风里去。这要求审判人员树立制度、纪律、责任之意识;养成想干、会干、能干的品质;做好调查、调解、庭审之实事,形成好学、审问、慎思的习惯。具体说来,首先应学会从细小处着眼,记录好一份笔录以厘清事实,整理好一个案卷以方便查找,宣判好一份文书以明确权属,处理好一个案件以消解误会;其次要懂得从实践中领悟,改掉“西腔洋调”才能说好“土语方言”,褪去“书生意气”方可吃透“乡土民情”。想要入得了群众的法眼,须要放下当官的“架子”;期望摸得到群众的脉搏,务必变换工作的“路子”,祈望贴得近群众的心窝,必须躬下自己“身子”。

  习总书记曾经明确指出,定规矩,就要落实一些已经有明确规范的事情,就要约束一些不合规范的事情,就要规范一些没有规范的事情。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规矩紧一点,受规矩制约者自然会不舒服一点。但是,规矩的养成也是习惯形成的过程,由不自觉到自觉,由他律到自律,习惯成自然,最终成为一种习惯、一种品质、一种内化于心的价值理念。

  毛主席说: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前进的路上总是充满坎坷,它要求我们振奋精神,时刻保持昂扬锐气。锐气,勇往直前的气势,奋发向上的斗志。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开拓创新,迎接挑战时,越要保持昂扬的锐气。这时候,锐气是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开路先锋,是披荆斩棘、劈山架桥的巨斧利器;越是重任在肩,征途漫漫时,越要保持昂扬锐气。这时,锐气是战胜疲累的清醒剂,是使人勇担重担,突破难点的精神力量之源。越是遭遇挫折、困难重重时,越要保持昂扬锐气。这时候,锐气是意志消沉的克星,是克服畏难情绪的砥柱。一句话,保持昂扬锐气,就是要勇挑重担,敢为人先,真抓实干,做好分内事。什么是分内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本职工作。做好分内事,干好本质工作,看起来简单,做起来却不易。一天两天恪尽职守并不难,难的是一以贯之,持之以恒;认识上克己奉公并不难,难的是坚持原则,拒绝诱惑。敬业爱岗总是和顾全大局、忍辱负重、任劳任怨、助人为乐、谦逊礼让等优良品质联系在一起。归根结底,敬业爱岗就是要有高远的志向,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严明的纪律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在审判人员的作风建设中,不仅要发挥自律—“其身正,不令而行”的作用,更要确保他律—“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的功用。所谓他律,就是将审判人员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纳入制度进行规范,引入当事人进行评价。

  今年该院开展“绩效大考核”,完善“双百分考评办法”。该制度不仅对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进行了正确导向,而且规范了内部全员、全程、全面的考核方式,明确了奖惩措施。制度是规范审判人员作风的“标尺”,只有用制度进行规范、保障、引导和约束,才能从根本上形成优良的作风。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知经误者在诸子”,审判人员的作风情况,当事人的眼睛看得最透彻,嘴巴说得最实在,心里算得最明白。引入当事人评价体系,把“法官作风考核表”交由当事人来填写,才能使审判人员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身为法官,应该常怀感激之情,感激国家,感激社会,感激群众,有所感激才不会无所作为;应该常留实干之劲,肯干小事,干好大事,狠干实事,有所实干才不会胡乱作为;应该常存敬畏之念,敬畏历史、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有所敬畏才不会为所欲为。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转型、改革在攻坚,全体法官只有学会自律,善于他律,才能换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最终接地气,增底气,长才气,与人民群众同声共气!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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