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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储蓄卡取现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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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峰  发布时间:2013-07-19 09:51:20 打印 字号: | |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黄某一直认为自己“运气极好”,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中“捡”了张卡,轻轻松松就取了6000元钱。7月18日,黄某的好运气终于到了头,他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黄某是平江县南江镇人,2013年1月4日上午9点左右,黄某到一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取款机中还插着一张别人忘记取走的储蓄卡。见财起意的黄某按耐不住贪念,趁旁人不注意,分四次从该卡中共取出人民币6000元整。事后,自以为事情做得天衣无缝的黄某将该卡取出并丢弃,取出的6000元钱被其用于日常开支。1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的影像资料,将黄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6000元整。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现金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亦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以及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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