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位于华容县某村经营的超市于2011年7月8日凌晨2点钟左右被盗后,王某于同日早上7点钟左右向村主任张某报案,张当即向乡派出所报案。被告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调查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犯罪嫌疑人长得很像原告李某。当日,公安机关传唤了原告李某。第二天,派出所排除了原告李某盗窃被告王某超市的嫌疑,并结束了对原告李某的调查。第三天,原告与其妻子、母亲来被告超市找被告评理时,原告及其家人与被告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当着在场同村许多人的面说:“我超市的东西就是李某偷的,李某化成灰我都认得。”原告与被告由此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认为是气头上说的话,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被告王某在其经营的超市被盗后报案,在报案中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向负有治安管理职责的个人和机关反映犯罪嫌疑人很像原告李某,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但在公安机关依法排除原告的作案嫌疑后,被告仍在公共场所且在同村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讲盗窃被告超市的人就是原告,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考虑到所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及损害后果轻微,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某作出书面道歉函,道歉函内容由法院核定并复制五份张贴于案发村内各处,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纠纷得以平息。
该案事情不大,之所以导致双方走上法庭,对簿公堂,关键是当事人斗气所致:被告在气头上无凭无据诬赖人,原告平白无故背黑锅自然不肯罢休。该案也提醒人们:凡事要讲证据,遇事要冷静,不然就会为此付出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