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曾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乘坐张某的面包车从该市区回本市城南乡联合村毛坪组。当日16时许,当车行至城南乡联合村曾1组地段时,车前有两堆泥土挡住了去路。因是新修的水泥公路,路面还没有完全凝固,该村村民李某和被害人曾某等4人正在路中间堆放泥土,防止车辆通过将路面压坏。车主张某与李某某等人商量希望能让通行,但是李某某等人均表示是新修的水泥路,车辆不能通行。被告人曾某某见状便对张某讲:“你走开,让我来开。”于是张某下了车,曾某某从副驾驶座坐到驾驶座,见土堆右边的路面比较宽,自认为能将车子开过去,于是曾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也不会开车又没有鸣喇叭的情况下,将车启动往前行驶。当时李某某等4人继续在车前挖土堆,均没有注意到车子开过来。车子左前方将曾某撞倒在地后将其卷入车内,左前轮从曾某的身子中间压过去。听到旁人的叫喊声,曾某某才意识到自己撞人了,车子朝前冲了几米后才刹住车。曾某某赶紧下车和其他村民一起把面包车掀翻将曾某从车底下拉出来,但曾某已当场死亡。随后,张某等打“110”报警,被告人曾某某见他人报警,便一直在作案现场等候,直至该市公安局民警将其带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车通过堆有土堆的路面且前方有人做工,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将他人撞倒碾压后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且公安民警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