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至2012年,梁某三次因为犯盗窃罪入狱。2013年7月25日,梁某再次被判入狱,但这一次,因为逃跑时打了事主一拳,他的罪名变成了抢劫,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梁某是平江县伍市镇人,和同案的钟某(已判刑)相识。2013年1月28日凌晨3时左右,钟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渡头村何某经营的养猪场,将其停放在大厅内的一台女式摩托车盗走。盗窃过程中,钟某发现房间的桌上有一把汽车钥匙,便起了叫人一起来偷汽车的念头,随即打电话约来梁某。凌晨6时许,两人再度窜至何某家中,钟某推开门进入房内将汽车钥匙盗出。随后,两人用钥匙将车辆电子锁开启,并将车子推出车库。在此过程中,听到动静的何某赶到车库,钟某当即逃离现场,梁某被何某当场抓住。为抗拒抓捕,梁某打了何某一拳后逃脱。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20元、别克牌汽车价值人民币71100元。经相关机构鉴定:被害人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3年3月4日,在梁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抓获。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将另一被告钟某抓获,属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