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不忍,冲动伤人。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盛某依法作出管制一年的判决结果。
盛某居住的黄柏镇某某村的一块荒地经汨罗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允许平整后用于村民建房。2013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盛某到现场看土地施工情况,期间因不满推土机将土推至农田附近,而与在施工现场的村民于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之后被告人盛某从自己车里拿出一根用来换轮胎的铁棍将被害人于某某的左手臂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月17日,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人民币3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酌情对被告人盛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