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提高法院、检察、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不断完善全市普法教育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法院、检察、公安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集中考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条 考试对象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全体执法人员(不含省管干部、58周岁以上男性、53周岁以上女性和不在岗、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集中考试)。
第三条 考试方案由市普法办根据每一年度学法用法计划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内司委在出题、监考、阅卷等环节全程监督。
第四条 考试试题从湖南省普法教育题库中抽选,由市普法办结合岳阳司法工作实际,征求市人大内司委的意见后,针对考试对象不同工作岗位特点,相应调整、增减试题内容。
第五条 考试形式以闭卷为主,也可采用开卷形式,纸质考试和微机考试均可运用,阅卷工作委托法律专业人员完成。
第六条 考试监考工作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监考。市人大内司委派员参与巡考督查。
第七条 考试时间与全市普法考试同步安排,缺考人员补考时间在每年的考试方案中予以明确。考试场地和分类分批参考人员由市普法办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商定。
第八条 考试成绩作为执法人员职务任命和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市普法办适时将考试成绩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集中考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年度考试方案,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