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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简”为名,莫以“短”作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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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鄂  发布时间:2013-07-30 08:16:39 打印 字号: | |
  自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讲短话、开短会、写短文的工作方式为法院作风建设传递了正能量,带来了新气象。

  然则,在落实“八项规定”过程中,有一些现象仍不可忽视。立案审批时,某些人把简短当作挡箭牌,对该交代的信息懒于启齿,该嘱咐的事项含糊其辞,该解释的问题言而不尽。以至于当事人时常纳闷:好不容易排队立个案,立案的同志第一次说“少签了个字”,第二次说“少盖了个章”,第三次说“少了份材料”,他咋不能一次说完?

  有一些问题仍不容小觑。案件办理中,少数人吧简短当作护身符。为了缩短审理期限而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了减少办案周期而不调查走访;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而让本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至于当事人时常疑惑:我还没来得及准备证据,怎么就通知开庭?法官还没下去调查了解,怎么就告知择日宣判?

  有一些状况仍不能轻看。行文判决时,个别人把简短当作遮阳伞。对该明确的法律关系却不置一词,该查明的案件事实却模棱两可,该阐明的判决理由却词不达意。以至于当事人时常不解:千辛万苦等来的判决书,语句不通顺,语意不明确。读懂判决书咋这么难?咱到底为什么赢了(输了)官司?

  以上种种以“简”为名而敷衍不务实,以“短”为幌而迎合乱做事的现状,无异于剖腹藏珠式的压缩,削足适履式的删减,曲意逢迎式的跟风。这不仅使当事人劳神费力,还可能让法官自取其祸,更有损于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

  简短不等于简陋,更不同于浅薄。说话可以言简意赅,但不能闪烁其词;办案可以雷厉风行,但不能草草了事;判决可以简明扼要,但不能不置可否。与“仪式精简不等于厉行节俭,身在基层不等于贴近群众”的道理一样。审判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只是从形式上“瘦身”,而非从内容上“健身”,不只与“简”的初衷南辕北辙,更加与“短”的本意背道而驰。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于细”,“简短”并非虚名,也非幌子,“简短”是把简单的事情做彻底,把平淡的事情做扎实。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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