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的魏某二十多年前在一石煤矿务工,近年发现患有严重的职业病。然而,魏某向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拒,遂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人社局违背行政处理程序为由,依法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关于请求解决职业病工伤鉴定的回复》。
1981年至1991年间,魏某在岳阳县原新开乡石煤矿从事采矿工作。事隔十多年,魏某因身体不适,多处进行了住院治疗。2011年8月5日,岳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魏某病情做出了《职业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矽肺贰期,并认定为职业病。后魏某多次找相关部门信访,要求解决职业病相关问题。同年11月13日,魏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让魏某意想不到的是,人社局以魏某不能证明务工期间的健康状况、以及无法确定用工主体为由,作出了无法认定工伤的回复。魏某不服,认为人社局应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工伤认定,遂诉请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回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工伤进行认定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魏某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职业病相关问题的报告》,人社局理应按相关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人社局作出的《关于请求解决职业病工伤鉴定的回复》纯属对魏某的信访回复,违反了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