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上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龚某某、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经审理查明,在东洞庭湖水域禁渔期,被告人龚某自制舀子,并购买逆变器、电瓶、电线等工具,下湖用电捕鱼。5月9日,被告人龚某邀请被告人郑某,驾驶自家摩托车携带捕捞工具,前往华容县团洲乡朝北站水域。两人将捕捞工具搬上自家木质渔船,被告人龚某将之连接好后下水捕鱼。被告人郑启文站在船尾驾驶渔船,被告人龚某利用电瓶供电,通过逆变器增压,再通过电线将电传到舀子上,自己站在船头,将舀子沉入水中,进行电捕鱼。当晚非法捕鱼获物40斤,带回家进行腌制。5月10日晚19时许,被告人龚某、郑某故技重施,至5月11日凌晨准备回家时,被岳阳县渔政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和渔获物50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