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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法官双休日做调解 当事人跨国汇来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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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葵 胡四清  发布时间:2013-08-05 15:25:2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5月,受害人陈某应李甲邀请,为李甲之弟李乙建房,由李甲按150元/天支付报酬。6月6日早晨,因建房搭设的跳板断裂,陈某不顾他人劝阻上屋顶盖瓦,不慎滑落跌地。经治疗诊断:陈某外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耻骨上肢骨折;属重伤,伤残七级和两个十级。事发后,李甲、李乙兄弟已支付陈某医药费和住院生活费50000余元,出院后,另向陈某支付了10000元现金作补偿。2013年7月底,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李乙另行赔偿陈某损失113772.5元。

  华容法院民一庭法官收到陈某起诉材料后,经审查发现陈某受伤后,李甲、李乙有过积极赔付的行为,有协商调解的基础,但李乙已到缅甸打工,李甲在外县打工,调解也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承办人还是没有放弃调解。案件承办人一方面通过李甲做思想工作,让李甲兄弟了解到受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程度,并交代由李甲与在国外打工的李乙沟通赔偿事宜,另一方面也向陈某及其代理人释明法律,让受害人既意识到自己在本案中的过错,同时让受害人了解到对方积极赔付的诚意。通过周末两天的工作,李甲兄弟表示同意继续赔付陈某部分损失,李乙遂于2013年8月3日从国外汇付赔偿款,陈某也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8月3日中午,李甲来给法官打来电话,说其兄弟汇款已到,自己正从外县请假赶来华容处理赔偿事宜。承办人于是立即通知陈某及其代理人来院协调。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甲、李乙已赔付的医药费用50000元和10000元补偿款除外,另行赔偿陈某损失20000元和支付鉴定费8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通过华容法院法官的积极努力,在诉前予以了快速、圆满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均予以高度称赞。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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