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中院依法撤销对一假释犯人的假释裁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以后,该院撤销的第一例假释裁定。
今年6月,该院审监庭收到重庆市忠县司法局(2013)渝忠司社矫撤字第06号撤销假释建议书,称该院于2011年1月6日裁定假释的犯人曾启明自假释后,在该县司法局乌扬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建议对该犯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收到材料后,该院高度重视,对重庆市忠县司法局报送的材料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并与该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案件经办人及时联系,详细了解情况。经查实,罪犯曾启明自假释后,在忠县司法局乌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先后两次被行政拘留,一次被警告,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曾启明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十天。裁定送达后,审监庭又及时与忠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取得联系,了解到罪犯曾启明尚未归案,现正由公安部门进行网上追逃。该局工作人员称将曾犯抓捕归案后,会及时与审监庭联系,通报收监执行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对于严格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岳阳中院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就判处缓刑、假释犯人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犯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多次座谈,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审监庭此次依法撤销对罪犯曾启明的假释,对其他正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假释犯人及暂予监外执行犯人等,应能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