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了价值数百元的土狗,就金额来说本不构成盗窃罪,却因为在逃跑过程中将失主打成轻伤,被法院认定抢劫罪名成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8月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林某是湖南省平江县人,2013年初,听人说可以用弓弩发射麻醉镖的办法偷狗后,便起了歪心思,到邻近的汨罗市购买了二把钢制弩和十二支麻醉镖,准备到附近乡村偷狗贩卖。4月19日傍晚,林某伙同赖某骑摩托车窜至平江县安定镇河坪村的机耕路旁,用钢制弩发射麻醉镖,盗得三条土狗,价值686元。狗主人黄某发现后,立即骑上摩托车追赶林某二人。慌乱中,驾车的赖某将摩托车驶入路边的田里,黄某赶到后,下车抓住两人所骑的摩托车阻止其离开,赖某多次欲冲上田坎逃跑均未成功。为摆脱黄某的阻碍,林某用随身携带的钢制弩朝黄某的头部打击,致其轻伤,然后与赖某驾车逃跑。
案发后,林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各项损失人民币一万五仟元。被害人黄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