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一男青年刘某为给怀孕的妻子加强营养,心存侥幸,禁渔期内私自到洞庭湖打渔,最后遭受法律的惩罚,付出了代价。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刘某罚金二千元。
2013年5月10日晚9时许,刘某携带电瓶和舀子,驾驶自家的小船来到岳阳县东洞庭湖团洲朝北站水域禁渔区域内,用电力捕捞的方式进行捕鱼,被岳阳县渔政局的巡湖人员现场抓获,其捕鱼工具和所捕捞的6斤刁子鱼被当场缴获。
岳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使水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有悔改诚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