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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翁之意不在消费 十倍索赔梦难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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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华平 胡四清  发布时间:2013-08-07 07:50:49 打印 字号: | |
  明知所购大米已过期,家住湖南湘潭市的刘某仍予购买,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主张十倍赔偿。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刘某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3月8日,原告因业务需要购买大米,遂在被告华容县某超市购买了32包大米,支付了价款2102.4元。在装运时,发现被告出售的大米有23包已超过了标明的保质期近二个月,原告当即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了被告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查实后依法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非法利润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大米价款2102.4元,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000元,依法赔偿十倍价款210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业务需要向被告某超市购买大米,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履行此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因双方买卖标的大米属于食品范畴,被告某超市在销售大米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告华容县某超市销售了超过保质期大米23包,依法应当承担更换商品或退货返还价款的责任。原告当场拒绝了被告提出更换商品的要求,坚持搬运大米离开,系故意购买行为。其故意购买大米并向法院起诉,已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其行为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只有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刘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退还被告华容县某超市超过保质期的大米23包,被告返还刘某大米价款1511.1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华容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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