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你的诉讼请求我院予以驳回了,请签收判决书,如果你对判决不服,可以自签收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半个月前的一幕。直至2013年8月1日,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汨罗法院依法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与诚信。
事情还要从九年前说起。2004年,老陈将自有房屋卖给了易某,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依照民间习惯由易某交付了房款,老陈出具了收条,将房屋移交给易某居住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易某,但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6月,老陈以自己买卖房屋没有经过共有权人同意、房屋产权没有过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4年的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易某退还房屋及房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陈与易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老陈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易某向老陈交付了房款并自2004年起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双方依法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老陈和易某的房屋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卖房屋后的产权过户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的共有权人如果认为买卖房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可另行向老陈主张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中一定要注意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权人,买卖是否得到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同时不要因一时疏忽或怕过户登记麻烦及缴纳税款等而不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避免产生纠纷,引发不必要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