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省高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班上,按教学计划组织学员前往某基层法院进行刑事、民事案件庭审观摩。庭审中,审判组织及控辩双方司法礼仪恰当、审理程序规范有序,可谓一堂内容丰富、形象生动的实务课,但部分预备法官在旁听中的一些表现实在让人大跌眼镜:着短裤拖鞋入场、经审判长多次提醒仍谈笑风生、未经允许录音照相、随意接听电话、乱扔垃圾等等,预备法官的形象素质着实掉了一地。
法官的公民的身份决定了遵纪守法是法官最低的道德标准和最基本的行为规范,预备法官不可能不知道旁听纪律,虽经多次劝阻却仍一意孤行、将错到底,明知故犯,理不可恕。法治社会,只有在公民高度认同法律道义的合理性并形成神圣感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对公民行为的有效约束才具有持久性,单纯的法律约束对那些无畏法律的人,其效力则是极其有限的;预备法官作为将来的法律执行者,最根本的意识便是对法律制度的高度敬畏,维护法律的权威,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不可否认,外露的行为是其内心遵纪守法意识的表现,但事与愿违,部分预备法官遵纪守法的意识亟需提升,如此之下,如何放心并且信任这些预备法官能够守住正义的最后防线?
分析深层原因,便是部分预备法官骨子里的特权思维,未正视旁听席上的公民身份,认为自己是法官,与审判长出于同一系统,哪怕是违反了法庭纪律审判长亦会给足面子,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心安理得地享受一种变形的平等。显然,如若平等意识只对准别人,身份可以成为逾越规则而不承担责任的阻却事由,那么任何法律惩戒都很难对特权者起到警示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只会是法治的噱头,当奇特的特权思维盛行于法官群体,法治包括司法的改革不可能顺利推进。
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思索越深,越有一种敬畏感:一个是头顶上的星空,一个是我心中的道德律。”维系和提升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秩序,对法律的敬畏感不可或缺,天平的平衡不仅需要同等的引力标准,更需内心的正义感量。部分预备法官在旁听中的失态表现,很难让人置信这些预备法官已达到法官的考核标准。预备法官的培养切勿急功近利,治病救人还得标本兼治,业务能力的提升固然重要,养成对心中的道德律的敬畏感更为重要,否则就是磨砖为镜、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