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龙某盗窃案。
被告人龙某从“58同城网站”获知岳阳楼区八字门“湘侬寨饭店”招聘服务员,并电话咨询了应聘详情。次日,被告人持捡到的他人身份证到饭店应聘,并以他人的身份信息填写了湘侬寨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后被聘为饭店传菜员。传菜员的工作很辛苦,从上午11点要一直工作到晚上8点,上班仅一天得龙某觉得很累,便到该店二楼经理办公室要求辞职。来到办公室见办公桌上放有一台黑色IPhone4(苹果)手机正在充电,室内无人,便起盗心,但又害怕,既转身出来。几分钟后,被告人龙某再次来到该办公室,趁无人之际将手机及充电器放入自己上衣右口袋内,然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366元。5日后,被告人在网吧被公安抓获,所盗手机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刑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