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招商局物流集团长沙分公司雇工受损赔偿纠纷案件在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令原告长沙物流分公司要求被告张建国返还垫付款不成立。司机本人无责任。
2010年,原告物流分公司与被告张建国(化名)开始进行合作。被告作为原告的取送车项目外协司机,在每次任务来临时,双方签订单次劳务协议,由被告承揽原告的取送车项目,原告按里程数向被告支付承揽劳务费,劳务费在每次任务完成后按次结算。劳务协议并约定,如运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条款赔偿后的剩余部分的各种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
2010年6月,被告在运送搅拌车从湖南去河北的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车上的货物受损,被告张建国与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由被告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有关程序积极跟事故对方协商理赔,共计垫付车辆维修费及理赔款共计167627元,后保险公司审定理赔为107295.80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垫付款60331.20元,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外的由原告垫付的各种赔偿款共计60331.20元,
经法院调查取证,原告长沙物流分公司与被告张建国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长沙物流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在不同意张建国赔付该损失,亦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赔偿张建国及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物流长沙分公司在代为支付该部分费用后,向张建国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对该部分损失,物流长沙分公司亦可以向物流湖南公司主张。故此,法院判决物流长沙分公司要求张建国赔偿其代为垫付的赔偿款,该院不予支持,案件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