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某项工程的包头工,承包了一项50多万元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却迟迟得不到工程款,为了追回工程款,多次向该项目的福禄通公司讨要。这一次,却受到了付某、白某辉、白某纯、黎某和陈某的持枪殴打。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白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判处黎某管制两年;判处白某纯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徐某承建了福禄通公司的基地围墙工程。工程竣工后,该公司欠徐某55万元工程款,经多次讨要,该公司董事长付某国承诺在2013年1月22日先付30万。因付某国未兑现承诺,徐某带人开了几台车并将自己岩石厂的一台铲车堵在福禄通公司的大门口。付某闻讯后来到大门口要徐某将铲车开走,被拒后两人相互殴打。付某看徐某不肯离开,便打电话要白某辉、陈某、黎某和白某纯等人前来帮忙,白某辉、陈某、黎某和白某纯等人来后对徐某进行殴打,后来徐某的弟弟驾驶一辆小车将福禄通工资的大门撞坏,该公司的保安进行现场拍摄时,徐某的弟弟便和几名男子持刀追赶保安。付某见状,从办公室内拿出4把仿真手枪,分发给白某辉、陈某、黎某各一把,并带头冲向徐某的弟弟进行殴打。打人后,付某等人持枪离开现场。
经鉴定,徐某及徐某的弟弟均系轻微伤,4把枪形物均为仿真手枪。归案后,付某、白某辉、陈某、黎某和白某纯与被害人徐某及其弟弟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白某辉、陈某、黎某和白某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白某辉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黎某、白某纯是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黎某、白某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辉、陈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白某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害人在此案中有重大过错。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