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经济利益驱使,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长石,被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叫停。然而,张某不听劝告继续开采。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3年元月期间,张某伙同湛某(在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江县梅仙镇天鹅村烂泥冲和南江镇洋水洞交界处的山林地,使用铲车、挖机、筛子等工具进行非法开采长石矿资源的活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多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无证非法开采长石矿资源行为,张某拒不停止开采行为,直至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却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