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到三年,故技重施又被处罚。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付某某,汨罗市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窜至汨罗市黄市乡广口村、长乐镇广联村、长乐镇水府村等地,采用钥匙套锁的方式盗得摩托车三辆,价值共计4600元。其间,被告人付某某将其在黄市乡广口村一麻石厂门卫室前盗得的一辆价值为2200元的黑色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在贩毒人员狄某处换取了400元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到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该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