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杨某某,以公司名义个人借款40余万元,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承担偿还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通过“四查”发现,杨某某既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又无个人公司、私人车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线索中断。
该院执行人员在反复研究案情后,决定采取三步执行措施:一是向杨某某发出财产报告令;二是调查杨某某所在的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杨某某的收入情况;三是调查杨某某家庭成员情况。杨某某在财产报告表中只填写了一栋现居住的无产权的房子以及一些家用电器,而杨某某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个人收入都属一般;杨某某的妻子仅是个家庭妇女,儿子是本市某单位职工,女儿还在长沙市某高校就读。但在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各有一套房产,其中女儿名下的房产面积达360平方米,经实地勘察,该房产系一栋独立建筑,两巷三层,装饰豪华。
执行人员再次研究案情后认为,杨某某的女儿虽已成年,但目前仍是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收入,更没有能力建造价值几十万元的房屋,其中疑点甚多。掌握了确切信息的执行人员迅速赶往杨某某女儿就读的长沙市某高校,在询问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时,杨某某的女儿均无法回答,在问到建造该房屋的资金来源时,更是难圆其说。执行人员此时已胸有成竹,随即对她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并阐明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杨某某的女儿最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自己上大学的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靠父母供给,她对自己名下的什么房产也不知情,都是父亲让自己这么说的。
法院拘传杨某某后,杨某某先是百般抵赖,但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杨某某最终低头认错,请求法院原谅其转移财产的错误,并愿意配合法院处理房产偿还债务。近日,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