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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习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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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柳烨  发布时间:2013-08-29 08:19:41 打印 字号: | |

暑期的法院实习工作是我学习法律专业以来第一次接触真实的法律工作,是一种不同于书本学习的全新体验。法学学生参与这些接触实际的工作就如同医科学生接触临床、工科学生接触工程图纸一样,是将书本知识转变为实际运用的必经之路。本文将就社会实习的必要性进行阐述。

一、社会实习是法律自身对经验需求的体现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法律蕴涵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我们不能像对待仅仅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一样对待它。” 逻辑推理是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来得出一个正确结论(即法院的裁决)的论证方式。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即小前提),可前提的真实性却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而需要由经验来决定。并且由于法律在社会进步力量的推动下的不断发展、演进,对逻辑严密性和完整性的过于关注,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桎梏。因为,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能被人们所相信、所应用、所遵守。

法律的发展源于万物之始,也不曾于任何一个时代有所停留。它的发展不完全来自历史,也并非分析法学家认为的完全来自于自身逻辑,而是主要来自执法者自身的经验。就法官而言,法律的历史不过是法官对规则价值不断重新审视和思考的历史。司法审判中,当法官面对当事人的询问,其判断事实、运用法律的能力,与个人运用法律的经验息息相关。就这个层面来说,经验是处理法律事务的宝贵资源;法律规范、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对法官可谓不可或缺。因此,将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一断于法,需要的不仅是从法学院学到的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一种审判阅历与素养。所以,法官的重要任务在于根据实际需求与法律经验精确地衡量种种社会愿望,并以此确立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社会实习是法律运用中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然

一切理论最开始都是来源于实践,例如无罪推定的原则最初的源头是罗马法中对于房子边缘落下的瓦砾造成人员伤亡的处理办法。正如美国总统威尔逊所言“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固定化和条文化。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从法律创制伊始,最有生命力的规则永远是经得起历史磨砺的。无数法律最开始是从实践中获得学术研究的素材、建立起各种理论,而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反过来影响立法、司法,最后又由实践来检验理论的合理性。

法律的是人类的理性,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法无异于束法于庙堂之上,无以为治。法立而后恭行,才可得河晏海清。法律实践是法官们用以断案、正义裁决;是律师们引以为当事人辩护;是原告据以维权、保有利益;是被告据以反驳、减轻罪责的不二选择。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具有实效的法,才能实现法律作用与目的。

三、社会实习的必要性,源于实习培养对象的特殊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曾在北京大学2003届本科毕业生典礼上作过题为《社会没有义务待你成长或成熟》的演讲,他认为,校园与社会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评价体系,校园是一个贤人政治或精英政治的环境,以教师为核心中央集权式的评价体系,奖励的是学生的智力;而社会则不同,社会是一个利益交换场所或平民政治环境,以市场需求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评价的不是你的智力,而是你能否拿出市场想要的东西。

大学教学对象是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社会实习的价值便与使大学里面的学生成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要成为的是朱苏力教授口中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并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

民事审判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这次实习,让我更进一步地接触到了真实的司法案例,令我感觉真正满分的案件不仅仅关乎判决的正确程度,更多的在于最终的结果是否能确实触及当事人的需求——定争止纷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社会生活条件的保护是法律的最终目标。

社会实习是与众不同的学习,更是当书生面对市井的小试牛刀。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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