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假借摩托真配钥匙 行窃后销赃被抓获
分享到:
作者:彭峰  发布时间:2013-08-30 08:37:17 打印 字号: | |
  对朱某来说,有些事情太过于出乎意料,摩托车失窃两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窃贼竟然是她的熟人赖某,而事发当天,赖某还曾曾向她借用过摩托车。原来,赖某正是以借车为幌子,偷配了钥匙,然后伙同他人实施盗车行为。8月28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赖某和吴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

  赖某和吴某均是90后青年,2013年5月5日下午,两人商量着“搞点钱花”,便想到找熟人借用摩托车,然后偷配车钥匙来盗窃摩托。下午4时许,两人来到平江县城关镇某超市,由赖某从被害人朱某处借到一辆型号为FT48QT-3的黄色峰田摩托车,骑该车至平江县城关镇民建路平安锁业配得一枚钥匙,然后返回该超市,将摩托归还给朱某。随后,赖某假装乘的士离开,吴某用偷配的钥匙盗走摩托车。当天下午,两人就前往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找买主销赃,因无正式发票销赃未成。第二天,两名被告人继续骑摩托车去找买主销赃时,在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地段被群众怀疑而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盗摩托车扣押,并将赖某带至公安机关调查。5月7日下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抓获。

  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所盗摩托被发还给被害人。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向平江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赖某、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鉴于两被告人所盗财物刚达数额较大起点,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