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0年到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曾经四次被判刑入狱,却仍不思悔改。近日再次因犯抢劫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3年1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同伙窜至汨罗市黄市乡陶某家中实施盗窃,就在张某准备偷窃陶某停放在楼梯间的摩托车时,被屋主人陶某发现并大声呼喊抓贼。被告人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被陶某抓住,为抗拒抓捕,张某用拳头对准陶某的头、面部进行殴打,致使陶某左筛骨纸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并暴力拒捕,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得知,被告人张某,1970年6月出生,汨罗市人,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1年5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不仅有四次犯罪前科,这次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2013年8月15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宣判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