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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抽红二千元 换来徒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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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明  发布时间:2013-09-05 08:15:58 打印 字号: | |

亲友相聚玩点小牌,旁观者找赢家抽红,抽多抽少只要赢家愿出,抽红者一般不会介意,因为抽红实际也是娱乐。然而被告人刘某某因抽红不成,竟持刀威胁,强行索取人民币2000元,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的熟人王某某、吴某某、颜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大桥下涂某某的餐饮船上玩牌,被告人刘某某来后先在旁边看牌,然后要求杨某某帮他抽红钱1000元。杨某某说:要抽你自己抽,我不得帮你抽。其他人均未理会刘某某,刘某某见状说,要我抽我就要抽2000元。由于既不是在刘某某的地方打牌,刘某某又没有参与打牌,王某某、吴某某、颜某某、杨某某等人对其无理要求不予理睬。十几分钟后,店主涂某某喊打牌的人吃饭,被告人刘某某说,我要抽红,你们就散场,你们这么搞要不得。赢了最后一盘的吴某某当即拿出200元,被告人刘某某说,我说的是抽2000元,你们打发叫化子。吴某某无奈,又加了2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仍不罢休,吴某某只好放了500元在桌上后走开了。这时,被告人刘某某跑到涂某某餐饮船的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声称你们这么搞,就怪不得我了,持刀威胁王某某、吴某某、颜某某、杨某某等人,强行要走现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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