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两人死亡。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霍某某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湘F6VE18号小轿车沿汨罗市沿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新市镇团山村六组路段时,将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许某某、骆某某撞倒,致使一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3.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两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4万元,赔偿了被害人骆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两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霍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对两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其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霍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宣告其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