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狐朋狗友、一丘之貉之辈勾结起来往往是伤天害理,无恶不作,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本案中阳国(化名)伙同周平(化名)在华容县各乡镇向后盗窃三家农户,共计价值人民币126900元。并将所盗钱财挥霍一空,给农户带来巨大损失。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阳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阳国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1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995年9月19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14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本案于2013年4月22日被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周平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14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5年9月16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查明:1、2012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周平途径华容县护城乡新华村时,发现被害人王涛(化名)一家门口停了两部小车,认为此户有钱。便约被告人阳国于当晚到此处盗窃,阳国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阳国来到周平在华容县城关镇的租住屋后与周同骑一辆助力车来到被害人王涛一家,二人撬开王涛一楼厨房防盗网后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35600元、“三星”919型手机一台、“诺基亚”N8型手机一台、“佳能”IXUS330型数码相机一台。上述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400元。2、2011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阳国来到华容县南山乡双花村八组,撬开被害人王云(化名)家开的“王家超市” 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盗得“硬极芙蓉王”香烟25条、“黄盖芙蓉王”香烟26条、“精品一代白沙”香烟3条、“精品二代”白沙香烟1条、“硬极五叶神”香烟3条,“华为”牌直板手机一台及现金人民币300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0元。3、2012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阳国来到湖南省南县浪拨湖乡南红村六组,撬开被害人秦智家窗户,翻窗入室。盗得被害人秦智放在卧室衣柜内当天女儿出嫁所收礼金69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廖恒一家财物时,被告人阳国、周平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阳国、周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