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正式生效。
2006年9月10日,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由被告将某处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将房产证(原件)、建房证、水电、闭路户头一次性转交给原告,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未予理睬。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正刚协助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而未办理。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按协议交付了房屋和该宗房屋的相关证照、票据,虽然双方在购房协议中没有房屋过户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被告还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完成法定义务,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违约行为。据此依照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承办法官李辉品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很多市民认为,房产等不动产只需要交付房产和相关证照就可以了,未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可能会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务必要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