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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漂流受伤,状告景区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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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懂柏 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3-09-10 08:44:54 打印 字号: | |
  高高兴兴去漂流,但在漂流过程中因水流冲击力太大导致颈椎脱位,先后两次去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四万多元。因与景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受伤的付某遂将某景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景区赔偿80127元、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99000元。

  2012年8月31日,付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到平江县某景区进行漂流,漂流过程中因水位落差大、水流冲击力强,付某不小心扭伤了脖子,感觉不对劲后付某及时下船上岸,到景区的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后到湘潭中心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入长沙中心医院治疗,总共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45000多元,经鉴定付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付某与景区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景区承担因意外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要求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某作为游客在漂流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漂流设施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游客未尽到相应的提醒、警示义务,对付某受伤应承担90%的责任。鉴于某景区已向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对于某景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付某99900元,不足部分80127元由某景区赔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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