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戴某某拿到汨罗法院的判决书后,激动地说:“谢谢法官用法律保护了我们农民工的权利,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原来,被告戴某某在原告北京某公司南方分公司做焊工,工资是按件计算按月发放的,原、被告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2012年9月6日,戴某某在上班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之后戴某某就受伤后的赔偿事宜向原告方提出协商,而原告方则以被告戴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用“戴某”的名字为由,认为公司的员工中没有戴某某此人和被告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不上班为由拒绝赔偿。
2012年11月16日,戴某某向汨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月5日汨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庭审中详细地查明案件事实,并了解到被告“戴某”的姓名确是由“戴某某”更改而来,系曾用名。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虽是星期天,但被告仍然上班,是在工作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