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汨罗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潜逃7年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底,被告人瞿某某因赌博借下高利贷,急于搞钱归还,便想到去抢劫在汨罗市中信大酒店洗浴中心从事色情服务的女子(俗称“小姐”),并在怀化市购买了一顶深黄色三七分款式假发,办了一张名字为“黄少林”的假身份证。2006年10月3日,翟某某用假身份证在中信大酒店住宿部登记,入住了该酒店的409房间,并通过房间电话以200元的价格将在中信大酒店洗浴中心上班的被害人吴某某约到房间为其提供色情服务,之后被告人瞿某某到酒店旁边的一南杂店购买了一卷塑料胶带以备晚上抢劫时用。10月4日凌晨,被告人瞿某某再次打电话将被害人吴某某约至409房间,凌晨1时许,被告人瞿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际,动手抢其放在枕头下的黑色手提包。被害人吴某某察觉后进行反抗并伺机拿出包里的水果刀自卫,瞿某某即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胶带以及客房里的插座电线将吴某某的手脚捆住、嘴巴封住,并将其推至洗手间,当场将吴某某包里的现金800元、三星翻盖手机1台、银行卡抢走,随即潜逃。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瞿某某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