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程志国在家中非法储存三袋重70.02千克的黑火药,被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程志国因家庭困难,从2010年开始在自家猪圈内非法加工礼花炮筒。因生产炮筒利润不高,张志国开始购入黑火药,2011年被告人程志国从一名男子手中买进生产烟花爆竹所需原材料黑火药三袋,并将三袋黑火药存放于自家卧室的床边,开始在家中非法生产成品烟花爆竹。其后,政府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对程志国非法生产烟花的作坊进行了查处,从张志国的卧室内收缴了三纤维袋黑火药,重70.02千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志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70.02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达到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又考虑到程志国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系初犯,有悔罪因素。经查证,被告人程志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志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