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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做工受伤,法官数次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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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3-09-11 09:22: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法院梅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本来分歧很大的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数次调解下,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彭某损失7万元,除去已支付的4万元,彭某还需向张某支付3万元。

  张某是彭某雇请的员工,2012年7月张某在做砖的过程中,不幸被石头砸中,当即送到了浏阳市骨科医院,由于伤势较重不久即转送到长沙市163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的过程中,彭某先后垫付了4万元的治疗费。在张某出院后,由于还需要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支出,随与彭某就人身损害损失进行协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诉讼,要求彭某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先前彭某垫付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院联系被告彭某,就此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彭某认为是张某自己的过错才导致受伤,张某的受伤不仅自己已经支付了4万余元,并且因此砖厂也受到了损失,坚决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考虑到双方都有自己的顾虑和想法,承办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向彭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意识到承担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并向张某阐明如果在做工的过程中,他存在操作不当等情形,也应当就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彭某松口愿意再支付一部分损失,张某也答应降低赔偿标准,案件有了调解的基础。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都当场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后,双方就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争议,就责任的承担问题也出现了分歧。由于双方就事实部分认定不一致,最终的调解没有成功。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翻阅了案卷,认为此次张某受伤,其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该案还是应当由雇主彭某承担主要责任。定下了调解的方案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进行了数次背靠背的调解,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小,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张某当即拿到了赔偿款。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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