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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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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3-09-12 10:41: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邻里打架纠纷案件,原告朱某因言语不当招致被告李某殴打,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朱某因言语不当谩骂对方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之前邻里关系一直不好,双方因此发生过几次纠纷。2012年8月26日,原告朱某见到被告李某的女朋友张某,双方因之前有过矛盾,为此朱某开始谩骂张某。张某通知李某回家后,李某质问朱某为什么数次到其家中无理取闹,双方开始发生争执。李某将朱某推倒在地后转身回家,朱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李某,并走到李某家开始破口大骂,引得众人围观,李某听闻后从路边捡起一根竹棍打了几下朱某,朱某因此受伤。

  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双方是邻里关系,曾组织双方亲属及村上负责人到场参与调解,因双方积怨很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纠纷发生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将朱某打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先到李某家谩骂张某,引发了矛盾,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李某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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