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团山烟花鞭炮厂的老板何某脸上终于露出久违的笑容,因为经过漫长的等待后终于从平江县人民法院领取到执行款11万余元。
2010年2月13日,平江县团山烟花鞭炮厂老板何某与梅仙镇团山村江家组村民就厂房扩建占地问题再次协商未果,被执行人彭某带头伙同江家组其他十余名村民将团山鞭炮厂的新建厂房砸毁,使厂房失去了使用价值。事后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平江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平江县团山烟花鞭炮厂118041元。
因被告彭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平江县团山烟花鞭炮厂于2012年8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在本县开发区经营一家防盗门店。法院先后两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为此,平江法院在2012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彭某拘传至法院,拟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在问话期间,梅仙镇团山村江家组村民二十余人打着横幅聚集在法院大门口,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当日未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因团山村江家组村民对法院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很大,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平江法院党组对此十分重视,分管执行的余副院长、执行局彭局长、执行局李副局长先后多次召集梅仙镇政府、团山村村干部到场的会议,最终让江家组村民明白了法律的规定,理解了法院为什么要强制执行,为本案的顺利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排除了当地村民的群体阻碍后,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某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彭某,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2013年7月16日,我院将该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平江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彭志辉予以刑事拘留。迫于法律的强大的威慑,2013年7月29日被执行人彭志辉让家人将赔偿款118041元汇入法院账户,一起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案件在法院的认真工作及法律的威摄下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