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是聋哑人,于2013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姐姐汤某某在汤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肇事司机罗某签订调解协议,领取了赔偿款。汤某得知后,一纸状纸将姐姐及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汤某虽然是聋哑人,但并不是民法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汤某未明确授权且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其姐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与肇事司机签订的调解协议对汤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汤某依然可以依法向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获得赔偿款。汤某某接收肇事司机罗某的赔偿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