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住了十几年的房子,竟被告知归别人所有,一纸诉状将不知情的涂女士告上法庭,这件事的来龙去脉究竟为何?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物纠纷案作出判决。
原来,早在1995年4月,原告徐先生购买了岳阳某住宅开发公司的一套住房,并于1995年12月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一直到2011年才发现,自己的这套房屋竟被人占有,经交涉得知,由于另一被告魏先生与岳阳某住宅开发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将该房产查封,而魏先生在该地被查封前就将房屋出售给了涂女士,合同签订后,涂女士交了房款并且将房屋装修好居住,甚至连户口也迁到该小区所属的居委会。至此,原告徐先生要求涂女士返还房产并补偿其几年来的租金损失,被告涂女士则坚持自己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房屋,即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并且该案件也过了诉讼时效期。原、被告均为自己的说法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为徐先生,所以该房屋归徐先生毫无疑问,但由于这期间徐先生对房屋被占有并不知情,所以并没有对其造成损失。而针对涂女士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却不成立,因为在涂女士与魏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看到产权证等等。综上所述,本院判决涂女士归还房屋给徐先生,并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番周折,房子最终还是物归原主。在此,要提醒市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证件俱全的房子,买的放心,住的也舒心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