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清晨八点不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便已在驱车赶往岳阳监狱的路上,此行目的是到上诉人付某服刑地巡回审理一起离婚案件。
本案的男方付某与女方张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后付某因刑事犯罪在岳阳监狱服刑,为此,张某向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付某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不服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到达监狱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承办法官并没有马上开庭,而是先向监区的狱警了解付某判刑与服刑相关情况,并单独先会见付某了解其上诉的真实意愿。交谈中,付某着急且焦虑地表示婚后建房欠下债务未还,且判刑所处罚金一万元也未交清,因其现服刑无任何经济来源,如果离婚,那自己将陷入经济困境。了解情况后,在监所内,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管教狱警对付某较为熟悉,于是一并邀请管教狱警参与调解,从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使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管教狱警也积极向张某做工作,介绍付某的服刑情况和难处。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付某与张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张某补助付某一万元。
冰冷监狱有温情。中院民一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抓住一切希望与条件,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