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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转让协议收钱却不交付林木,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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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3-09-24 08:40:26 打印 字号: | |
  签订了山林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但转让方既不交付山林,也不退还转让款,受让方难道钱财两空?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林业承保合同纠纷案,判决转让方退还受让方6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范某与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8月签订了山林转让协议,约定曾某将其从他处承包的三十七亩人工山林中的林木转卖给范某,范某向曾某支付74000元,协议签订后范某将74000元付给范某,但范某接钱后却又把山林卖给他人,既不交付山林也不退款。范某多次找曾某催讨转让款,曾某还了10000元后无钱再偿付,遂与范某签了一个还款协议,约定64000元由曾某在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34000元,在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但还款协议签订后,曾某仍没有按约付款,无奈之下的范某一纸诉状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与范某签订山林转让协议后,范某已按约向曾某支付了转让款74000元,曾某却又将山林转让给他人,显属违约,致使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范某要求退还转让款并与曾某签订还款协议,视为解除了转让合同,合同解除后,曾某应退还74000元,现曾某只退还了10000元,剩下的64000元尚未还款协议给付,明显属于违约,范某要求曾某按照协议退还6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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